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為目 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上市受益憑證、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經財政部核准之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原則上,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實收資本額新台幣肆拾億元(含本數)以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比例不低於本基金投資股票總額之百分之六十;且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惟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俟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本項規定之投資比例。上開特殊情形,係指台灣發生戰爭、暴動、天然災害、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一) 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十五(15%),或跌幅超過百分之十(10%)者;
(二)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百分之三十(30%),或跌幅超過百分之二十(20%)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