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及未上市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及基金受益憑證。
本基金之股票投資將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運輸及通信工程、都市開發及住宅建設、休閒旅遊服務、能源開發、資訊通訊、光電、生化科技、航太工程、環保工程、精密機械與自動化產業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為主。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上述特定產業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前述所指特殊情況,係指國內發生戰爭、暴動、天然災害,以致國內股市或金融市場發生大幅波動之虞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