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經理公司依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過去三年平均股東權益報酬率達百分之六以上(含本數)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且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及受益人權益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