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公債、公司債(不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著重於整個大歐洲地區在歐洲市場整合及東歐新興市場快速發展下,區內各相關受惠之產業,主要選擇以在英國、德國、法國、瑞士、荷蘭、比利時、瑞典、芬蘭、挪威、義大利、西班牙、俄羅斯、匈牙利、波蘭、土耳其、克羅埃西亞、冰島、以色列、摩納哥、安道爾、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馬爾他、賽普勒斯、盧森堡、愛爾蘭、丹麥、希臘、葡萄牙、奧地利及未來新增之歐盟國家等證券交易所及於上述國家或地區內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上述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規定修改者依修正後之規定。
2 .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月起依前款規定投資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本款特殊情形依公開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