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增資或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七十(不含本數),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該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