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亦不得超過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投資於科技產業相關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投資有價證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惟日本或日本以外兩個國家以上(含兩個)同時發生特殊情形時,經理公司為分散基金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經理公司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本基金投資於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各國之最低比例以不低於摩根史坦利資本國際亞太國家指數(MSCI AC Asia Pacific Index)中各國每季季底投資比重之百分之十為限,惟
(1)上述各國發生特殊情形,則該國得不受上述之最低投資比例限制;
(2)日本或日本以外其他兩個國家以上(含兩個)發生特殊情形,經理公司得不受前述各國家投資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