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公債及金融債券。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經理公司並應依以下規定進行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以從事或轉投資於半導體、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光電關鍵性零組件、航太精密器械與自動化、精密鑄造業、特殊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生化科技業、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高級感測或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為主。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列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所謂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係指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列為長期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佔其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含本數)以上,且投資總金額達新台幣伍仟萬元(含本數)以上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