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台灣發行之國際組織金融債券、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
(一)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塑膠工業、紡織纖維、電機機械、電子工業及金融保險類股上市及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另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述單一類股總額不得超過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