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項八所列之有價證券;原則上,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上述國外地區之有價證券總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投資於上述國外地區所發行之債券總金額最低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而投資於美洲、歐洲及亞洲等三地區,各投資地區之有價證券投資比例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但上述投資地區發生下述特殊情況,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上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