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短期票券(含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有價證券(含公債、普通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及存放於銀行、承作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 (二)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