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上櫃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包括次順位金融債券)、承銷股票、及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其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原則上,本基金自轉型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及承銷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持有符合下列規定之上市、上櫃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含基金保管機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本基金資產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金管會規定之比率保持資產之不動性,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