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之股票,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網際網路、媒體及軟體、半導體、關鍵性零組件、光電、電子生產設備、工業電子、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航太、生物科技、高級材料、特殊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等重要科技事業之外國(跨國)公司所發行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
(二)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六個月起依前款規定投資之股票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