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有價證券(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附買回交易標的,包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