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金融債券。
1.經理公司自本基金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經理公司自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經理公司所精選產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應不低於前第1.款所載投資比例之百分之六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經理公司所精選產業,係指最近十二個月成交值總和占台灣證券交易所公佈之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中心總成交值前百分之九十五之產業。上述產業類別之界定,係依台灣證券交易所產業分類為標準。上櫃股票則依其行業性質,歸屬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相近產業。原則上,本基金將每月依台灣證券交易所公佈之最近十二個月成交值總和資料,進行投資組合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