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含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
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