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上開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有價證券及附買回交易等標的,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