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三個月起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特殊情形,應依本公開說明書第七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