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運用於國內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含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 (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