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確保基金之安全並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並依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以分散風險方式,將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有價證券(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洽中央銀行核准之投資。本基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