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並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實收資本額六十億元以下(含)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不低於本基金投資股票總額不之百分之五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