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除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外,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受益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總額,每季平均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 前項有關每季平均之規定,係指本基金於每季終了之日,依該季每一營業日持有該等有價證券之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總數,除以該季之總營業天數所得平均比例。
3. 本基金得投資於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但需符合金管會之相關規定,並於金管會核准開放投資且經理公司開始從事該項交易七個營業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既有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