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及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財政部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上櫃股票及符合左列規定之上市股票:
(1)以本基金成立日當日為準,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六十億元(含本數)以下之上市公司所發行之上市股票為主。但在本基金成立日後上市者,以其上市日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2)本基金依第(1)目規定持有之上市股票,於持有後,該上市公司之實收資本額因增資而超過新台幣六十億元者,經理公司應在該上市公司向經濟部完成辦理公司實收資本額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第2款規定之比例限制。
2.本基金自成立日後三個月起投資於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書、臺灣存託憑證等持股總額,原則上應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其中依前款規定投資之股票總額,應不低於本基金持股總額之百分之七十,或投資於資本額超過六十億之上市公司股票總額不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本款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起,迄恢復正常後一個月止:
(1)最近5個營業日(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1 5 %以上(含本數);或
(2)最近3 0個營業日(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達3 0 %以上(含本數);或
(3)最近5個營業日(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1 0 %以上(含本數);或
(4)最近3 0個營業日(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跌幅達2 0 %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