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基金的投資目標為資本增值。該基金主要投資於 (i) 根據巴西、俄羅斯、印度及中國(包括香港及台灣)(「新興四強」)法例成立或於上述地區設有主要辦事處的公司或 (ii) 其大部份收入或溢利均來自新興四強的經濟或其大部份資產均在新興四強的經濟。該基金亦可投資最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10%於 UCITS 及其他 UCIs 的單位。該基金可合共投資最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20%於中國 A 股及中國 B 股。為增加額外資本或收益或為降低成本或風險,該基金可以符合其投資政策的方式從事證券借貸交易,最高可達其資產淨值的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