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主要投資於歐洲新興市場國家(包括俄羅斯)之公司(「新興歐洲國家」),以期提供長期資本增值。
子基金之資產(不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至少67%將投資於在新興歐洲國家註冊成立或在新興歐洲國家從事其 大部分經濟活動之公司(包括小型公司)之股票。 債務證券、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可以輔助投資方式持有。 子基金亦可投資於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企業及其他集體投資企業。 子基金可投資於任何貨幣之資產及可對沖任何貨幣風險。 子基金可為對沖目的及有效組合管理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 所有上述投資將按照附錄二-「投資限制及權力」所載之限制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