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受益憑 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 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 (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可 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 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 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 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 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 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含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2.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 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3. 符合金管會所訂之信用評等等級,由中華民國境外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 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 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前述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 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 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 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4.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正者,依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