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 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參與憑證)、 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 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國家或地區之有價 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科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科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係指: (1) 股票或債券:該等有價證券所屬產業被歸類為科技或通訊產業等。惟如該債券係由跨國性集團母公司為 債券保證人發行者,得以該母公司之產業分類標準為認定。(以上產業類別係參考彭博資訊系統之 Bloomberg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BICS)、或MSCI 所制定之 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GICS)分類標準為認定。) (2)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名稱含有「科技」或以「科技」為投資主題(佔該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以上) 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 2. 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債 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