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八點之有價證券。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 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 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