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 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含),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 存續期間為一年以上(含)。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 投資: A.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B.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且應同時符合下列規範: a.該債券之發行信用評等或債券保證人、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 符合下列任一評等規定: (a)經 S&P Global Ratings 評定,發行評等達 BB-級(含)以上。 (b)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發行評等達 Ba3 級(含)以 上。 (c)經 Fitch Ratings Ltd.評定,發行評等達 BB-級(含)以上。 (d)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發行評等達 tw BB-級(含) 以上。 (e)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發行評 等達 BB-(tw)級(含)以上。 b.上述信用評等機構無對該債券出具「負向」之信評展望或觀察者。C.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