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 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 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 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外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符合金 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 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具有相當於債券 性質之有價證券)。
3.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 在一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資源豐富國家債券之總額不得低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所稱資源豐富國家係指油、礦、農產 品等天然資源產品之出口總額,居於全球領先地位之國家,包括澳洲、加拿大、紐 西蘭、巴西、南非、墨西哥、科威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挪威、 委內瑞拉、智利、俄羅斯、哈薩克、馬來西亞、秘魯、哥倫比亞、印尼、越南、丹 麥、荷蘭、愛爾蘭、斯洛伐克、英國、埃及、美國、法國、波蘭及瑞典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