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該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 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含)以上,惟因該基金有約定到期日, 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該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內或提 前結算付款日前之一個月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二)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為 A-或 A3 級(含)以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六十(含)。 2.投資於成熟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並符合下列規範: (1)所謂「成熟市場債券」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成熟市場或設立登記於成熟市場之機構或公司所保 證或發行之債券。B.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所承擔之國家風 險(Country of Risk)為成熟市場之債券。 (2)所謂「成熟市場」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A.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認定為發達經濟體(Advanced Economies)之國 家或地區。 B.世界銀行(World Bank)認定為高所得(High-income Economies)之國家或地區。 3.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一年內或提前結算付款日前之一個月 內,隨基金持有之債券陸續到期或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 得不受前二目之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 率仍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總額之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