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 民國境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創新板上市公司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其中投資於「高股息」股票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含)。經理公司應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檢視並調整本基金所持有之「高股息」股票, 以符合前述之比例限制。 (1)所稱「高股息」股票之認定標準,係依下列方式篩選: A.將全部上市上櫃股票發行公司當年度前三季每股盈餘(EPS)與最近三年平均歷史盈餘-股利發放率 推估次一年度可能發放的股利金額。B.依推估股利金額及當年度十二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預估現金股息殖利率。 C.將全部上市上櫃股票發行公司之預估現金股息殖利率由高至低排序,取前二分之一者。 D.依本款前述所篩選之股票,為基金次一年度所認定之高股息股票。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 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 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3)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項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