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投資於上市上櫃之股票(包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 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債券及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前 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二)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 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 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 2.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 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 3. 中華民國發生重大政治或經濟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 攻擊等)、金融市場(股市及債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之情事,有 影響中華民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 俟前述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第(一) 款之比例限制。
(三)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 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開資產 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 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