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 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詳於前述(八)。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A.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債券(包 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 金受益證券(REITs)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以上(含),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B.投資於中華民國及美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C.本基金可投資之國家(詳見壹、基金概況中一、所列(八)之說 明,請參閱本基金公開說明書第 4 頁)。
(3)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應符合下列規定: A.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B.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C.投資於 Rule 144A 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十五。 D.本基金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 符合前(八)之(6)所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則該債券 得不計入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如有關法 令或相關規定修定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