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金採取指數化策略,追蹤之標的指數為「臺灣指數公司特選臺灣環境永續高股 息指數」;自成立日起六個營業日起,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後,儘可能追蹤標的指 數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且投資於標的指數成分股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含);另為符合本基金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之目標及資金調度之需要,經理公司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及投資其他與標的指數 相關之有價證券。
(二)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2.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 數)。
(三)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一)之 比例限制。 (四)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 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 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 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五)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 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期貨、選擇權或期貨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 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