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 與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 型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國內外生態友善相關概念之有價證 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所謂「生態友善相關概念之有價證券」指該有價證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1)為「富時全球環境機會指數(FTSE Environmental Opportunities AllShare Index, EOAS)」、「富時綠色影響力債券指數(FTSE Green Impact Bond Index)」或「富時 EPRA Nareit 已開發國家綠色聚焦指數(FTSE EPRA Nareit Developed Green Focus Index)」之成分標的; (2)經最終發行者之倫敦證交所集團(LSEG)下 Refinitiv 之 ESG 評級評分為 40 分以上或分數總評級排名為前 60%(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