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追蹤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以下簡稱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可轉換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實物申購買回。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經理公司應採用指數化策略,將本基金儘可能於扣除各項必要費用之後追蹤標
的指數之績效表現。
(二)前項指數化策略,包含(1)完全複製法及(2)最佳化方法。本基金之操作策略原則上儘可能複製標的指數成分股權重,由於標的指數成分並不固定,部份成分股流動性不佳,經理公司衡量追蹤成本、追蹤誤差及作業風險後,將運用最佳化方法為主要資產管理方式,以追求貼近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但未來在市場狀況允許下,經理公司將不排除以完全複製方式進行指數追蹤。
(三)本基金投資於上櫃股票或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限於該上櫃股票及初次上市股票之承銷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且經理公司依其專業判斷預期該股票會經指數提供者納入為標的指數成分股。
(四)本基金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限於該標的股票已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該標的股票已公布將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訊息。
(五)本基金自成立日後第六個營業日追蹤標的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