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存託憑證、債券 (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 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資產種類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 十(含)以上, 且投資於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本基金所投資之外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巿或上櫃公司於海 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 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發生政治、 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 、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或不可抗力 情事,有影響該國或區域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或實 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幅度達百分之五(含)時; (3)合計投資比重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 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發行量加權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百分之十以上(含 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含本數)。
4、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1 款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