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 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 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基礎建設」相關概念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基礎建設」相關概念,包含: (1) 主要從事或投資於社會、國家或經濟成長與發展所需之基本服務或設施之產業,包含(但並不 限於)從事交通運輸、電信、公用事業、不動產、能源及原物料等事業; (2) 依據彭博(Bloomberg)資訊系統所列全球行業分類標準(Global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tandard,GICS),其經濟分類(Economic Sector)中屬於工業、能源、原物料、公用事業、 不動產、通訊服務之事業。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 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 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經 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2) 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3) 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4)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