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 本基金投資於前述一、(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 股票、特別股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基金投資於顛覆式創新股票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所稱「顛覆式創新股票」主 要以產品或服務創新、改善產業既定流程、或顛覆既有產業運作模式 等要素篩選,以挖掘具顛覆式創新之企業;篩選標準依【基金概況】、 一、(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說明。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 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 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 (1) 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 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 情形; (2) 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3) 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4)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 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 之十以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3. 俟前款各目之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 整,以符合第 1 款所訂投資比例限制。
4. 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 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 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 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 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