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群益創新科技基金2012Q4】JAAA2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投資從事於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六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得不受前述兩項比例(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六十)之限制。
1.前述所稱之重要科技事業,係指從事於或轉投資於電子、電腦、消費性電子、半導體、光電、關鍵性零組件、通訊、資訊、電信、國際網際網路產業、多媒體產業、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高級感測或其他經財政部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