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2.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3. 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前述所稱「美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 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 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 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及於外 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依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參與憑證之發行 人之最終母國風險(UTL_PARENT_CNTRY_OF_RISK)屬於美國者;或 (2) 於美國發行或交易之債券,或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或 (3)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有價證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美國或該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 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之主要投資國家(FUND_GEO_FOCUS)為美國者。
(二)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2、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 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3、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 4、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 5、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之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含)以 上。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 (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