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1.投資於股票(含特別股、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存託憑證及參與憑證)、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2.投資於美國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所稱「美國之有價證券」,包括:(1)於美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依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參與憑證之發行人之最終母國風險(UTL_PARENT_ CNTRY_OF_RISK)屬於美國者;或(2)於美國發行或交易之債券,或由美國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3)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有價證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美國或該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之主要投資國家(FUND_GEO_FOCUS)為美國者。(二)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三)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