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 之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 票)、存託憑證(含 NVDR)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 十(含);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 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 「AI 新科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六十(含)。(2)前述「AI 新科技」係指聚焦於人工智慧創新技術,以數據或演算分析為基 礎,運用自動化或智慧化之新進製程,提升生產效能,其相關產業泛指人 工智慧為中心進行之資料收集、處理與應用等所涉及之相關產業。(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 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資比例之限制。
2.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 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 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 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