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
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
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
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
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
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
銷股票、特別股)、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
(Participatory)、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
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存託憑證。
2.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
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交
換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
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
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
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
構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