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
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基本投資方針
(1)原則上,
①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
以上(含)。
②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全球具優先擔保性質之高收益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
所稱「 具優先擔保性質之高收益債券」係指:
發行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者由發行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對償還債券本息提供擔
保而發行的非投資等級之債券。
③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三十(30%)(含)。
④本基金所持有之高收益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致未符合高收
益債券定義時,不計入前述②所訂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經理公司應於檢視後三個
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②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