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 股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 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 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 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 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 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 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外國有價證券: (1)本基金投資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 票(含承銷股票、特別股)、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 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s)、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 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存託憑證。 (2)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 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 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3)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 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4)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 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 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 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 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 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 以上之任一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 機、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 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實施外匯管制或其單日兌美 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