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 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信託事業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 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 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 債)、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 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 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 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 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A.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 特別股)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七十以上(含);投資於「 永續發展高股息」相關之有價證券 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B.前述所稱「永續發展」之有價證券,符合以下任一定義: (A)指數編製公司所發行,具備永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公 司治理等相關定義之指數成分股; (B)參考目前市場具知名度或公信力之公正機構、法人機構、 財團法人或政府機關所遴選具備永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治理等相關定義之優良企業名單; (C)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最近一年上市、上櫃 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前 50%之公司,透過經理公司研究團隊 根據實地調研,參考第三方資訊提供者評鑑或經理公司出 具永續發展評估報告書,篩選出致力環境保護、社會責任、 公司治理等三大面向,以永續發展為經營目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