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基本投資方針及範圍簡述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A.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含);投資於「永續發展高股息」相關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B.前述所稱「永續發展」之有價證券,符合以下任一定義:(A)指數編製公司所發行,具備永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等相關定義之指數成分股;(B)參考目前市場具知名度或公信力之公正機構、法人機構、財團法人或政府機關所遴選具備永續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等相關定義之優良企業名單;(C)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最近一年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評鑑結果前50%之公司,透過經理公司研究團隊根據實地調研,參考第三方資訊提供者評鑑或經理公司出具永續發展評估報告書,篩選出致力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公司治理等三大面向,以永續發展為經營目標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