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8.所列 標的,投資之有價證券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 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 櫃股票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 高科技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前述所謂「高科技股票」,係指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資訊、半導體、 關鍵性零組件、生物工程、消費性電子、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航太、高 級材料、污染防治、資源開發、高級感測及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會同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適用之重要高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 所發行之股票。所謂「轉投資」,係指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之規定,列為長期投資高科技事業股票之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總額達 新臺幣伍仟萬元(含本數)以上或其投資總額佔被投資公司實收股本百 分之二十(含本數)以上之公司,並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次曆月之第一 個營業日,依據各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之財務報告作為認定標準。3)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 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 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 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i)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 十以上(含本數)。 ii)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 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4) 俟第 3)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 符合第 1)款之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