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投資地區及範圍 之有價證券,且不得投資於其他組合型基金及私募基金,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 【宏利好利退組合基金】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投資於本國 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投 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中屬「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型 ETF」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20%)(含)。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前述第 1 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1)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20%)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發生重大政治性、經濟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 策變更(如實施外匯管制、縮小單日跌停幅度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影響 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者。 (2)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20%)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3) 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20%)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 地區之貨幣單日兌美元或美元兌新臺幣匯率漲跌幅達百分之五(5%)或連續 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漲跌幅達百分之八(8%)以上者。